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4〕225号《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일:] 2012년 10월 03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 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年七月十日 法释〔2000〕17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9〕183号《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确有错误,检 察机关抗诉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没有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 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五○次会议通过) 法释〔二○○○〕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内法民再字第29号《关于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人民法院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抗诉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2) 최고인민법원의 간이절차를 적용하여 민사안건을 심리하는데 관한 약간 규정 (2003.9.10).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1) 최고인민법원의 독촉절차 적용에 관한 약간 문제에 대한 규정(2001.1.8).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 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199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1996〕144号请求及1997年1月20日补充意见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 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199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1995〕37号《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检察院是否有权抗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如何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其抗诉亦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这种监督是案件终结后的”事后监督”。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因案件尚未审结,不涉及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于法无据。如其坚持抗诉,人民法院应以书面通知形式将抗诉书退回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