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释〔一九九九〕一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1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该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明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일:] 2012년 10월 03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三日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4)최고인민검찰원의 법에 의해 경미한 형사안건을 신속히 처리하는 것에 관한 의견(2007. 1.30).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1] 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维护旅客列车的治安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发生在旅客列车上的刑事案件,现对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规定如下: 一、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列车乘警应及时收集案件证据,填写有关法律文书。对于已经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列车乘警应对犯罪嫌疑人认真盘查,制作盘查笔录。对被害人、证人要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或者由被害人、证人书写被害经过、证言。取证结束后,列车乘警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及盘查笔录、被害人、证人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证据一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铁路公安机关。对于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列车乘警应当及时收集案件线索及证据,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二、车站铁路公安机关对于法律手续齐全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交站处理案件应当受理。经审查和进一步侦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依法向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 三、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交站处理案件应当受理。经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或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铁路运输法院对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交站处理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依法审判。 各地接本通知后,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4)최고인민검찰원의 검사업무중 기한을 초과한 구금을 방지하고 바로 잡는 것에 관한 약간 규정(2003.11..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法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死刑程序依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 (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第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五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二)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do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doc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豫检研〔1999〕12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后,均可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具体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依照刑法及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3.산업재해보험조례(2010.12.20 수정).txt.docⓒ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研字[200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兵团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属检察机关管辖的,由兵团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二、兵团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兵团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另行规定。 三、兵团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由与审判管辖相适应的兵团检察机关或者地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对于兵团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地方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据主要犯罪地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确定侦查管辖。侦查终结后,由与审判管辖相适应的兵团检察机关或者地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发生在垦区内的案件,由兵团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审查起诉。 六、兵团单位发生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所在城区未设兵团检察分院和基层检察院的,由地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七、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规定,兵团检察机关与新疆地方检察机关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2001年6月4日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상하이저널(http://www.shanghaibang.net),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
